重庆市: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贷款
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受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向申请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用于在公积金中心管辖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申请人征信记录显示以下情形之一的(以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的查询结果为依据):
1、住房贷款、商用房贷款、消费贷款、助学贷款或任意种类贷款存在连续 3 期(含)以上,或累计 6 期(含)以上逾期记录的(两笔及以上贷款逾期数合并计算)。
2、信用卡最近 12 个月非正常还款月数≥3,且当前逾期金额≥500 元的。
3、申请人贷记卡状态为呆账、冻结或止付的(注销卡后个人信用报告更新方可办理)。
4、贷款被划分为关注、次级、可疑或损失类的。
5、有“正在执行中”的法院强制执行记录的。
(二)公积金中心业务系统内最近 5 年存在连续 3 期(含)以上,或累计 6 期(含)以上逾期记录的。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已被司法冻结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贷款的情形。
来源: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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